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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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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株式会社皇家花园酒店住宿条款(摘要)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以本条款之规定为标准,针对本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习惯为标准。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采用特别约定时,则不考虑前项之规定,优先考虑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请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项。

  1. 住宿者名称
  2.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另附表中第1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入住客人在入住期间超出上一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提出要求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作在您提出此申请时产生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以此为前提来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生效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认可前一条中的申请后便视为生效。不过,当本酒店证明了自身未许可申请的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2 住宿合同按照上一项之规定生效时,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内,交纳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上限为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
3 申请费首先会充作入住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了适用第6条及第18条中规定的事态,则依次充作违约金及赔偿金,如还有余额,则在您支付第12条所规定的费用时进行返还。
4 如果未能按照第2项之规定,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内支付申请费的话,住宿合同将失效。不过,这仅限于本酒店已经将支付申请费的规定日期通告入住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某些情况下,本酒店将不考虑上一条第2项之规定,而采用特别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不要求客人支付该项申请费。

2 在认可住宿合同时,如果本酒店没有提出要求支付上一条第2项的申请费,或未规定该项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将按照上一项提出的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拒绝签定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违背本条款的情况。
  2. 由于客满而没有空房的情况。
  3. 认定欲入住的客人在住宿问题上,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的行为的情况。
  4. 明确认定欲入住的客人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的情况。
  5. 当客人提出超出与住宿有关的合理范围的要求,会对本酒店造成额外负担的情况。
  6. 因天灾、设备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酒店无法为顾客提供住宿的情况。
  7. 认定欲入住的客人为醉酒者等,有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况。或者住宿者做出了对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影响的言行的情况。(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
  8. 认定欲入住的客人或同伴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入住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入住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当入住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已要求进行支付的情况。但入住客人在支付申请费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另附表中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采用的是第4条第1项之特别约定,则只有在本酒店采用特别约定的同时,已告知入住客人在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才可收取违约金。
3 入住客人在未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住宿日当天的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的时刻)仍未到达,本酒店将视作入住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以此进行其他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认定入住客人在住宿问题上,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的行为的情况,或者认定入住客人有过上述行为的情况。
  2. 明确认定入住客人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的情况。
  3. 当客人提出超出与住宿有关的合理范围的要求,会对本酒店造成额外负担的情况。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的情况。
  5. 认定欲入住的客人由于醉酒等原因,有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影响的情况,或者住宿者做出了对其他客人造成明显影响的言行的情况。(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
  6. 在卧室内躺着吸烟,肆意乱动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本酒店指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的必要事项)的情况。
  7. 认定入住客人或同伴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2 本酒店按照上述条款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的登记

第8条

请入住客人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入住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2. 如果是外国客人,请登记国籍、护照号、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预定离开时间
  4. 本酒店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第12条中规定的费用时,请在进行上一项的登记时提前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入住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中午12点以后至次日中午12点以前。
不过,如果是连续住宿的情况,除了入住日和离开日外,都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以不按照上一项之规定,允许您在该项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
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1. 超出时间在不到3小时,房费的30%
  2. 超出时间在不到6小时,房费的50%
  3. 超出时间在6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请参照另附表1所载。

2 当客人离开酒店或本酒店提出请求时,请在前台通过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等费用。
3 当本酒店为入住客人提供了客房,并已经可以使用之后,客人随意放弃住宿的情况下,我们仍将收取住宿费。

另附表1 住宿费用等明细(与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详细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 1.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2. 10%服务费
追加费用 3. 餐饮费(或追加餐饮(早餐以外的餐饮费))及其他费用
4. 10%服务费
税金 イ 消费税
ロ 住宿税(住宿费为每人每晚1万日元以上的情况)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以前台公布的费用表为准。
  2. 如税法发生变更,我们将执行变更后的规程。

另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有关)

合同申请人数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不住 当日 前一日 9日前 20日前
14名以内
(普通)
100% 80% 20%    
15~99名以内
(团体)
100% 80% 20% 10%  
100名以上
(团体)
100% 100% 80% 20% 10%
(注)
  1. %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2. 当合同天数缩短时,不考虑缩短天数,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15名以上)的一部分成员解除合同时,相当于入住前10天(如果此日之后接受的预定申请则为接受申请之日)的住宿人数的10%(出现小数时进为整数)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