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宿条款

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以本条款之规定为标准,针对本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习惯为标准。
| 2 |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采用特别约定时,则不考虑前项之规定,优先考虑该特别约定。 |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请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项。
| 2 | 入住客人在入住期间超出上一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提出要求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作在您提出此申请时产生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以此为前提来进行处理。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认可前一条中的申请后便视为生效。不过,当本酒店证明了自身未许可申请的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 2 | 住宿合同按照上一项之规定生效时,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内,交纳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上限为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 |
| 3 | 申请费首先会充作入住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了适用第6条及第18条中规定的事态,则依次充作违约金及赔偿金,如还有余额,则在您支付第12条所规定的费用时进行返还。 |
| 4 | 如果未能按照第2项之规定,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内支付申请费的话,住宿合同将失效。不过,这仅限于本酒店已经将支付申请费的规定日期通告入住客人的情况。 |
某些情况下,本酒店将不考虑上一条第2项之规定,而采用特别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不要求客人支付该项申请费。
| 2 | 在认可住宿合同时,如果本酒店没有提出要求支付上一条第2项的申请费,或未规定该项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将按照上一项提出的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
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入住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 | 当入住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已要求进行支付的情况。但入住客人在支付申请费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另附表中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采用的是第4条第1项之特别约定,则只有在本酒店采用特别约定的同时,已告知入住客人在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才可收取违约金。 |
| 3 | 入住客人在未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在住宿日当天的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的时刻)仍未到达,本酒店将视作入住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以此进行其他处理。 |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2 | 本酒店按照上述条款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
请入住客人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2 | 如果客人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第12条中规定的费用时,请在进行上一项的登记时提前出示。 |
入住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中午12点以后至次日中午12点以前。
不过,如果是连续住宿的情况,除了入住日和离开日外,都可以全天使用。
| 2 | 本酒店可以不按照上一项之规定,允许您在该项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 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请参照另附表1所载。
| 2 | 当客人离开酒店或本酒店提出请求时,请在前台通过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等费用。 |
| 3 | 当本酒店为入住客人提供了客房,并已经可以使用之后,客人随意放弃住宿的情况下,我们仍将收取住宿费。 |
| 详细 | ||
|---|---|---|
| 入住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2. 10%服务费 |
| 追加费用 |
3. 餐饮费(或追加餐饮(早餐以外的餐饮费))及其他费用 4. 10%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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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金 | イ 消费税 ロ 住宿税(住宿费为每人每晚1万日元以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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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申请人数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 ||||
|---|---|---|---|---|---|
| 不住 | 当日 | 前一日 | 9日前 | 20日前 | |
| 14名以内 (普通) |
100% | 80% | 20% | ||
| 15~99名以内 (团体) |
100% | 80% | 20% | 10% | |
| 100名以上 (团体) |
100% | 100% | 80% | 2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