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住宿條款

本酒店與入住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均以本條款之規定為準,在本條款中未作規範的事項,應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 2 | 當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一般慣例範圍內,與客人簽訂特別合約時,則不考慮前項之規定,以該特別合約為準。 |
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士,請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項。
| 2 | 入住客人在住宿期間,申請延長上述第 2 項住宿日期時,本酒店將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以此為前提來進行處理。 |
住宿合約在本酒店認可上一條中的申請後便視為生效。不過,當本酒店證明未認可申請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
| 2 | 住宿合約按照上一項的規定生效後,欲入住客人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內,繳交規定的訂金,上限為住宿期間(超過 3 天則為 3 天)的基本住宿費。 |
| 3 | 住宿訂金將先充作入住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 6 條及第 18 條中規定的情況,則依次充作違約金及賠償金,如尚有餘額,則在您支付第 12 條所規定的費用時進行退款。 |
| 4 | 如果未能按照第 2 項之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內支付訂金,住宿合約將視為無效。不過,前提是本酒店必須已將支付訂金的指定日期告知入住客人。 |
某些情況下,本酒店將不考慮上一條第 2 項之規定,而採用特別合約,在合約生效後不要求客人支付該訂金。
| 2 | 在認可住宿合約時,如果本酒店沒有提出要求支付上一條第 2 項的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日期,則將按照上述的特別合約處理。 |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本酒店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入住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請,取消住宿合約。
| 2 | 當入住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指定了訂金的支付日期,並已要求進行支付的情況。但入住客人在支付訂金之前取消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根據附表 2 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簽訂的是前述第 4 條第 1 項之特別合約,則本酒店必須先告知入住客人,取消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才可收取違約金。 |
| 3 | 客人在無任何聯繫的情況下,於住宿日當天晚上 8 點(如果事先告知預計到達時間,則以超過該時間 2 小時)仍未到達,本酒店將視作客人已取消住宿合約,並以此進行其他處理。 |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 2 | 本酒店按照上述條款之規定取消住宿合約時,不會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
請入住客人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酒店前檯登記以下事項。
| 2 | 如果客人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中規定的費用時,請在進行上一項的登記時提前出示。 |
入住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中午 12 點以後至次日中午 12 點以前。
不過,如果是連續住宿的情況,除了入住日和離開日外,都可以全天使用。
| 2 | 本酒店可以不按照上一項之規定,允許您在該項規定時間之外使用客房。 這種情況下,將加收下列費用。 |
入住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及其他收費明細,請參照附表 1 所載。
| 2 | 當客人離開酒店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時,應以本酒店前檯認可的現金、或其他可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前述的住宿費用等款項。 |
| 3 | 當客人入住本酒店為其提供的客房後,若因客人自願放棄使用住宿設施時,仍應支付住宿費。 |
| 詳細說明 | ||
|---|---|---|
| 入住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 |
1.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費)) 2. 10% 服務費 |
| 加收費用 |
3. 餐飲費(或追加餐飲(早餐以外的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4. 10% 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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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金 | イ 消費稅 ロ 住宿税(住宿費為每人每晚 1 萬日圓以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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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申請人數 | 收到取消合約通知的日期 | ||||
|---|---|---|---|---|---|
| 不住 | 當日 | 前一日 | 9 日前 | 20 日前 | |
| 14 名以內 (個人) |
100% | 80% | 20% | ||
| 15~99 名以內 (團體) |
100% | 80% | 20% | 10% | |
| 100 名以上 (團體) |
100% | 100% | 80% | 20% | 10% |